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排气量,下同)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 5%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