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协会介绍 政策法规 免费索取白癜风相关资料
400白癜风科研指导网
中 华 医 师 协 会 主 办
会话专家 科研进展 康复图库 医学知识 自我护理 视频直播
首页  预约专家|在线留言|设备|疗法指南|媒体报道|学术论文|皮肤专家|医院指南|遮暇档案|药品介绍|日常保健|自我诊断|临床案例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400白癜风科研指导网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求诊专区
  白癜风热点
普通文章 民间治疗白殿风偏方
普通文章 治疗白癜风从饮食做起
普通文章 宜多吃富含酪氨酸和铜、锌、
普通文章 小心!食物中的白癜风的“帮
普通文章 提高自身免疫力的10种方法
普通文章 是什么原因造成白癜风的?
普通文章 老中医的偏方
普通文章 白癜风的治疗见效时间是多长
  视频直播
  美肤热点
普通文章 乳液、面霜和精华液的区别
普通文章 混合型皮肤基本护理方法
普通文章 美白洗面奶具有美白功效吗
普通文章 如何使用遮瑕霜
普通文章 化妆的顺序
普通文章 手把手教你如何使用遮瑕膏
  本类热点
普通文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普通文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普通文章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普通文章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普通文章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普通文章 麻醉药品管理法
普通文章 精神药品管理法
普通文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法
普通文章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
www.4008861313.com 400白癜风科研指导网 2007-10-3 8:06:01 政策法规

 
国务院令第134号

颁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进入论坛】【留言咨询】【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专科医院/疗法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辽宁 | 甘肃 | 吉林 | 山东 | 山西 | 安徽 | 浙江 | 江苏
     江西 | 广东 | 福建 | 海南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云南 | 贵州 | 陕西 | 青海 | 宁夏
     广西 | 西藏 | 新疆 | 香港 | 澳门 | 台湾 | 内蒙古 |黑龙江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OF CHINA 02164650665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权益维护
    本网站(www.4008861313.com)所刊载的400白癜风科研指导网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录相、广告、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
    的全部内容,除标明之外,版权归中国医师协会所有,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及国际条约的保护。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008861313(全国免费)021-64650665 Email:4008861313@163.com 沪ICP备08005968号